2007-10-30 19:56:52 阅读8 评论0 302007/10 Oct30
证人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许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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